NGd-20*700防爆撓性連接管有關說明書
防爆連接管,NGD防爆撓性連接管,NGD-20*700防爆連接管,防爆連接管廠家-依客思防爆科技有限公司
范圍
本企業標準規定了NGd系列防爆撓性連接管(以下簡稱“撓性管”)的產品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等要求。
本企業標準適用于撓性管的設計、制造與檢驗。
撓性管主要適用于含有爆炸性氣體環境,作為電氣設備連接配管之用。
撓性管的防爆標志為ExdⅡ。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用的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2828 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
GB3836.1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3836.2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2部分:隔爆型“d”
GB/T13384 機電產品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JB9600 防爆撓性連接管
3 產品分類
3. 1 基本參數
撓性管的基本參數見表1
表 1
型 號 公稱管內徑(㎜) 規 格 彎曲半徑 水壓試驗壓力(MPa) 護套材料
長度
(㎜) 螺紋
(G)
NGd-15×700□ 15 700 1/2" 彎曲半徑是管徑的10倍 2.0 鋼氯
絲丁
編橡織膠
NGd-20×700□ 20 3/4"
NGd-25×1000□ 25 1000 1"
NGd-32×1000□ 32 11/4"
NGd-40×1000□ 40 11/2"
NGd-50×1200□ 50 1200 2"
NGd-70×1400□ 70 1400 21/2"
NGd-80×1400□ 80 3"
3.2 型號含義
NG d — □ × □ □
A—兩端內螺紋
結構形式 B—兩端外螺紋
AB—一端內螺紋,一端外螺紋
長度
公稱內徑(㎜)
隔爆型
撓性連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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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要求
4.1 撓性管應符合本企業標準的要求,并按照規定的程序由家認可的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審查合格的圖樣和企業標準進行制造,并應在取得檢驗部門發放的“防爆合格證”后,方可生產。
4.2 正常工作條件
符合本企業標準的撓性管,應在下列條件下能夠可靠工作:
a) 周圍空氣溫度上限值不超過+40℃,下限值不低于-20℃,且24h內平均值不超過+35℃;
b) 安裝地點的空氣相對濕度在高溫度為+40℃時,不超過50%;在較低的溫度下允許有較高的相對濕度,濕的月平均低溫度不超過+25℃,該月的月平均大相對溫度不超過90%。
4.3 結構要求
4.3.1 撓性管是由管接頭與連接管組成,連接管由內管和護套組成。
4.3.2 管接頭是由20#或40#碳素鋼制成。
4.3.3 撓性管的管接頭(連接頭、螺母、壓緊套)應保證內緣光滑、無毛刺、表面鍍鋅,鍍層光亮、均勻不得有鍍層脫落現象。
4.3.4 內管須符合的要求
a) 內管采用金屬波紋管、金屬軟管或金屬蛇皮管,內管須由不銹的或電鍍處理的金屬材料制成;
b) 內管內部須光滑無毛刺。
4.3.5 撓性管護套的厚度不小于0.8㎜。
4.3.6 內管與管接頭須牢固連接,保證使用期間不會斷裂、松動。金屬部分須連通構成導體。
4.3.7 螺紋精度不低于6g/6H,螺距須不小于0.75㎜,且不大于3㎜,旋合螺紋須不小于6扣,以保證有效嚙合扣數不小于5,嚙合長度不小于8㎜。
4.4 性能要求
4.4.1 撓性管應能承受2MPa壓力,歷時10+2 0S的水壓試驗,試驗結果以不滴水,不變形,不損壞為合格。
4.4.2 撓性管在常溫下做彎曲試驗應不能折斷,護套不得產品皺紋、剝離和*變形。
4.4.3 撓性管制成后,其兩端接頭間的金屬部分須構成導體。
4.4.4 吊掛燈具等承受拉力的撓性管須承受JB9600第5.8條規定的拉力試驗。
4.4.5 護套應由耐老化、不燃或難燃的橡膠或金屬編織物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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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試驗方法
5.1 水壓試驗
撓性管的水壓試驗按JB9600第5.2條進行,施加壓力和時間應符合本企業標準4.3.3規定,以焊接處不泄漏,護套不起泡,無分離和明顯的變形為合格。
5.2 彎曲試驗
撓性管的彎曲試驗按JB9600第5.3條進行。撓性管在常溫下沿直徑為撓性管內徑10倍(少不得少于150㎜)的圓筒上做彎曲試驗,正反方向各10次,以金屬軟管不折斷,護套不產生皺紋、剝離和*變形為合格。
5.3 電導通試驗
撓性管彎曲前和彎曲后,采用萬用表跨接在撓性管的兩端接頭上進行試驗,金屬部分均應是電導通的。
5.4 拉力試驗
對吊掛燈具用的撓性管用吊具將其垂直懸掛,按JB9600第4.2.3條的規定軸向施加吊掛荷重,歷時1min,任何部分不產生裂紋為合格。
5.5 不燃或難燃性試驗
切取長度為300㎜撓性管樣品,使其保持水平,將酒精燈的氧化焰長度為50㎜的火焰自樣品的中部下端觸及樣品30S(如樣品已著火可少于30S),然后緩慢地移去火焰,此時撓性管護套上著火火焰應在5S
內自行熄滅。
為保證試驗的正確性,應采限措施防止火焰拂動。
6 檢驗規則
6.1 檢驗分類
出廠檢驗和型式試驗。
6.2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包括常規檢驗和出廠抽樣檢驗。
6.2.1 常規檢驗是在產品出廠前對產品逐臺進行檢驗和試驗。
6.2.2 出廠抽樣檢驗是產品出廠前必須進行的抽樣檢查和試驗。抽樣方案應按GB2828《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的規定進行,檢查水平用I,其質量水平判定按AQL值取4.0。
6.2.3 出廠檢驗項目:
a) 一般檢查(4.3.6);
b) 外觀檢查(4.3.3);
c) 電導通檢查(4.4.3);
d) 螺紋嚙合參數檢查(4.3.7);
e) 水壓試驗(4.4.1)。
6.3 型式試驗
型式試驗的目的是驗證定型的撓性管的設計性能是否符合本企業標準要求。
型式試驗是新產品試制投產必須進行的試驗。只有當產品設計、制造工藝、使用原材料或零部件結構有更改,可能影響撓性管防爆性能時,才需要重新進行有關項目的型式試驗。正常生產的產品每隔五年進行一次。任一型式試驗的試品,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任意抽取2件進行試驗,2件試品試驗都合格,才能認為型式試驗合格。否則必須分析原因,采取技術措施甚改進設計、工藝等再重新進行試驗,直到型式試驗合格為止。
型式試驗項目:
a) 所有出廠檢驗項目;
b) 彎曲試驗;
c) 拉力試驗;
d) 不燃或難燃試驗。
7 標志、包裝、運輸與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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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標志
每件出廠的撓性管應在顯著位置設有下列內容的產品銘牌:
a) 制造廠名稱;
b) 產品型號、名稱;
c) 防爆標志;
d) 防爆合格證號;
e) 出廠日期。
7.2 包裝
7.2.1 撓性管的包裝應符合GB/T13384的規定。
7.2.2 包裝箱內隨同產品攜帶的技術文件有:
a) 檢驗合格證;
b) 使用說明書;
c) 裝箱單。
7.2.3 包裝箱外壁應有清晰的文字和標志,內容如下:
a) 制造廠名稱、地址、;
b) 產品型號及名稱;
c) 產品數量;
d) 包裝箱外形尺寸“長×寬×高”及毛重;
e) 收貨單位名稱和地址;
f) “小心輕放”、“怕濕”等字樣或標記。
7.3 運輸及貯存
7.3.1 撓性管在運輸過程中,應有防雨雪侵襲的措施。
7.3.2 撓性管應貯存在空氣流通,空氣相對濕度不大于90%,溫度不高于+40℃,不低于-25℃的倉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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